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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的客户都是会员制的,我们无偿地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关在中国投资咨询方面的Q&A服务。

对会员公司所提交的业务/调查委托表中的问题予以一一回答。

以下列举了一些经常会遇到的Q&A作为示例。



 
Q1: 有关新员工采用时工资与四金的关系问题。     打印
1. 我公司现人事劳动制度上采用: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员工工资运用试用期工资,一旦被确认正式员工,运用正式员工工资待遇的决定。(试用)工资与(正式)工资之间的差额,会产生社员员工四金的基数变化,而上海政府的政策规定,员工的四金基数不能(一年中)变动。遇到上述问题,该怎样处理对待。
2. 如果上述工资的差额,能否用其他项目来补差或补贴,是否可行?

A:
1.根据贵司的疑问,关于员工四金缴纳基数的确定有如下三种情况:
1) 对于已在现公司工作的员工将根据其上年度的平均月工资为基数申请缴纳其今年度的四金。
2) 作为新进入公司的员工,公司应按其第一个完整的月工资为本年度缴纳四金的基数。若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且公司在试用期一开始便为员工申请缴纳四金,则本年的四金基数以试用期为准,且全年不能调整(第二年的4月重新申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其中包含第一年的试用期、正式工资及有关奖金等)。由此可见,即使一年中员工的工资有所上涨,其当年的四金基数无法调整,与其工资上涨所导致的四金的变化只能在第二年内反映。
3) 贵司也可在第一次为员工申报四金基数时,直接使用正式工资为基数,并在试用期结束,正式雇佣起才为其缴纳四金(一并补齐前三个月的试用期四金,此时个人取得当月正式工资的金额由于一下子扣除了前四个月的4金,现金取得数会较少)。
结合以上3种情况,贵司在录用新员工时,可以根据员工的要求及公司的情况选择采用方法2或3,只要公司与个人达成一致,明确第一年缴纳4金的基数即可。
2. 对于第一年试用期及正式工资的差额所导致的四金差额,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公司使用其它项目来补差。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应明确第一年4金的缴纳基数。


Q2:
有关保税区内企业的问题。     打印
1. 外高桥保税区内企业出口收汇是否需要每一笔进行外汇核销。
2. 保税区内企业的外汇核销的方式。
3. 保税区内企业和保税区外企业在出口收汇上的外汇核销的不同点。

A:
1. 如果是外资区内企业,不需要进行外汇核销,只需要申报发票号码(可以在网上申报)。
2. 不需要外汇核销。
3. 保税区内外资企业不需要进行外汇核销。如果是区外企业,需要以下资料。
① 出口货物发票。
② 这批货物出口报关单(海关)。
③ 这笔外汇收入的银行入帐单。
④ 货物出口时,海关提供的“出口外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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